合肥市城鄉建設局日前發布《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》。新規定將在改善城市環境的同時,進一步提高合肥市民的采暖生活質量。
合肥市發布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其中對退費有了明確規定
支持太陽能、地熱等發展集中供熱
所謂集中供熱,是指使用熱電聯産、區域鍋爐、工業餘熱、地熱、分布式能源等産生的熱水、蒸汽等熱源,通過管網等設施向用戶有償提供生産和生活用熱。”合肥市現有的集中供熱管理辦法已實施十多年。業內人士指出,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,需要對其進行補充和完善。
本條例的目的是使集中供熱的建設和使用更加規範,改善城市環境,提高合肥市民的生活質量。根據新規定,政府應將集中供熱産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,加強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,提高集中供熱保障能力。
未來,合肥將優先發展熱電聯産和集中供熱,支持使用太陽能、水能、地熱能、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。鼓勵各類投資者比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建設和運營集中供熱項目。
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添供熱管道
爲使供熱基礎設施向更多居民家庭延伸,今後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城市道路應比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。無條件同時施工的,經批準可以提早或延期施工,但應按要求預留管線或地下管線位置。
新建的工業、公共、住宅建築需要集中供熱的,集中供熱納入配套設施,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驗收、同時交付使用。用戶外部供熱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適合技術標準。不適合有關標準的,不得使用。
新建建築在選擇冷熱源時,應優先使用已建成的熱電聯産、區域分布式能源係統等,在已建成和規劃的熱電聯産集中供熱網絡覆蓋範圍之內,不再建設燃煤自備熱電廠和高燃的疏散供熱鍋爐建設汙染燃料。
物業或業委會提申請可延長供熱
新規提出,供熱企業一般年份應當比照自當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熱期對居民用戶暖氣片供熱,同時首次對集中供冷期進行了明確,一般年份比照自當年6月5日起至當年9月5日止的供冷期對居民用戶供冷。
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(高溫)情況,經由用戶所在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,可以提早供熱或延長暖氣片供熱。提早或延長的供熱花費,實驗按表計量方法的用戶按實際表計計量收費;實驗按麵積計收熱費的,按多供熱天數另行計收熱費。
熱源企業與供熱企業、供熱企業與用戶之間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,規範供用熱雙方行爲。供熱企業應按規定時間向用戶供熱;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情況和投訴;因重大設備事故不能正常供熱時,及時啓動應急搶險救援預案,同時報告建設主管部門,並通知用戶。
如室溫不符格要向用戶退費
新規明確,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冬季采暖居民用戶居室溫度不得低於16℃,夏季製冷居民用戶居室溫度不得高於26℃。
用戶自測室溫不達標的,可向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提出測溫要求,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測溫。
因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,應當及時采取措施,保證室溫達標。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,爲室溫不符格的天數。對被測房間室溫不符格的天數,供熱單位應向用戶退還相應熱費。
因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,拆改或遮擋室內供熱設施,擅自排放、取用供熱設施的熱、冷水,室內供熱設施老化、參數不達標或拒絕配合供熱企業入戶檢修等原因,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,由用戶承擔責任。
服務時限:確需暫停供熱的提早3日通知
需要用熱的單位或個人,應當向供熱企業提出開戶申請。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新建、改建、擴建居民建築,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的60%以上的,供熱企業應當予以供熱。
在供熱期間,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安全、穩定、連續供熱,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,加強巡檢,發現問題或接到報修,應當及時處理,不得擅自製止供熱。
供熱企業在集中供熱供冷期前應當進行係統充水、試壓、排氣等工作,並提早3日通知用戶,用戶應當予以配合。供熱企業不得無故推遲、中止供熱或提早結束供熱;除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外,確需暫停供熱的應當提早3日通知用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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