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修訂《陽泉市集中供熱條例》過程之中,我們緊密結合我市實際,積極參考國家有關法律政策,充分借鑒省上下立法先進經驗,積極討論論證,深入調查研究,堅持依法治國思想,突出問題導向,創新製度措施,致力於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、最重要的最直接、最現實的問題,體現鮮明的地點特色和特色時代特征。
從新修訂陽泉市集中供熱條例體現了陽泉市集中供熱特點和亮點
一是.擴大調整範圍:根據我市城市化形勢的需要,《條例》將適用範圍界定爲“我市行政區域集中供熱規劃、設計、建設、運行、管理和用熱活動”。平定縣、蔚縣和部分建製鎮等集中供熱工作納入調控範圍,有利於明確調控主體,統一服務標準,加強調控協調配合,集中力量解決解決供熱矛盾,促進城鄉供熱事業健康發展。
二是.突出供熱服務功能:《條例》比照全麵深化改造的要求,淡化行政色彩,突出供熱服務功能,尊重公民主體公平地位,強調用熱單位、供熱企業、熱源企業的合法權益,明確規定供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的熱源、供熱設施的轉讓、熱費的支付和收取、暫停使用或者恢複供熱等具體事項,行政執法機關的要緊職責是實行政府定價製度,對供熱企業進行監督檢查,對違法行爲進行相應處罰。
三是.增強政府統籌責任:針對我市存在的換熱站選址不符理、老舊小區管網老化等突出問題,《條例》在城鄉集中供熱專項規劃、集中供熱設施建設、實施分戶計量改造、加大爭議處理等多個方麵,增強了政府的統籌推進責任:要求市、縣(區)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規範,依法編製城鄉集中供熱專項規劃,預留建設用地和空間,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,同時要協調各方,加大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作力度,同步進行供熱分戶控製、分戶計量改造,改造費用承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。
四是.明確管網維護責任:供熱管網維護責任不清是長期存在的供熱管理問題,發生矛盾時嚴重影響供熱結果、影響社會穩定。《條例》根據“誰所有、誰維修”的基本原則,著力解決供熱管網“三不管”的實際問題,對供熱設施的維護、維修、改造、更新等相關責任,進行了明確界定,熱源企業負責範圍爲其廠區出牆一米以內,供熱企業負責範圍爲熱源企業出牆一米以外至居民熱用戶入戶閥門,居民熱用戶負責入戶閥門至室內的供熱設施,非居民熱用戶與供熱企業雙方合同約定相關責任。
五是.設定最低溫度標準:暖氣片不熱、溫度不達標,是我市供熱投訴最爲集中的問題。《條例》參考有關國家標準規定,將我市居民熱用戶供熱最低溫度標準確定爲:“除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外,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的臥室、起居室內的溫度全天不低於十八攝氏度。”熱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,可以向供熱企業反映或者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;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反映或者投訴起二十四小時內組織進行測溫,四十八小時內處明白決。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準,供熱企業當年無法處明白決的,比照相應標準向熱用戶退還熱費。
六是.規定供熱企業義務:《條例》規定了供熱企業應當履行的八條義務,提出了“時限向熱用戶提供室內供熱設施檢查服務”,“設立固定測溫點,建立聰明供熱管理係統”“實行遠程調控、統一管理”等順應時代、便民利民的具體要求,規定供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搶修隊伍,在供熱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,全力保障供熱安全;並明確規定:熱源企業、供熱企業未提供足夠熱量造成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準,未及時組織搶修恢複供熱,未履行義務造成供熱事故的,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罰。
七是.規範各類違法行爲:爲保障集中供熱工作於法有據,推進有力,《條例》對各類危害、損毀供熱設施以及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爲,分別做出了具體規定,並明確了行政執法主體和處罰的標準,同時還規定熱用戶有相關違法行爲的,供熱企業不承擔室內溫度不達標準責任,不予退還熱費,對各類違法行爲進行需要的限製和處罰,有利於維護市場秩序,確保供熱質量和安全,實現有序供熱、正常供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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